消息来源: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3-2024年广东省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
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网上集中申报时间:
2023年8月1日~31日17:00
各级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
2023年9月8日17:00
书面申报材料一式1份送省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的截止时间:
2023年9月15日
2023~2024年广东省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工作申报指南
专题一:孵化及概念验证基金后补助(专题编号:20230803)
申报对象
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为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税务部门实行“查账征收”计征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至申报截止日期未清盘退出,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中任意一项:
1.创业投资企业由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该孵化器运营主体应在 2021 年 1 月 1日~2023 年 6 月 30 日持续填报科技企业孵化器火炬统计,并对创业投资企业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创业投资企业认缴总规模 5%,且在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创业投资企业有实缴出资。实缴出资日期及金额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设立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出资的,可视为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出资。
2.创业投资企业由广东境内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源头单位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该技术源头单位应在近五年内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累计获得财政资助经费超过1000 万元;并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创业投资企业有实缴出资。实缴出资日期及金额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技术源头单位设立的基金会、经营性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出资的,可视为技术源头单位出资。
3.创业投资企业由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且基金合伙协议明确支持基础研究项目应用前景验证、前沿颠覆性技术进一步研发可行性验证、科技成果商业可行性验证等概念验证活动;并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月 30 日期间实际收到各股东出资。出资日期及出资金额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
支持方式和强度
结合省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分段计算给予一次性后补助:
1.实缴出资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财政后补助金额按不超过该部分的 3%计算;
2.实缴出资额超过 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的部分,财政后补助金额按不超过该部分的 1.5%计算;
3.实缴出资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部分,财政后补助金额按不超过该部分的 1%计算。本专题中的“实缴出资额”不含政府引导基金等财政资金出资部分。单个项目按以上方式分段计算后合计获得的后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专题二:科技天使投资后补助(20230804)
申报对象
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税务部门实行“查账征收”计征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2.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申报单位直接投资或所管理的基金产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后至申报截止日期,申报单位或所管理的基金产品及其关联方应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且持股比例合计低于 50%,同时不为第一大股东。投资日期及实际投资额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
3.申报单位直接投资或所管理的基金产品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税务部门实行“查账征收”计征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5000 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60 个月);
(4)接受投资时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时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研发费用及成本费用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为准(接受投资时间或设立时间在 2023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以 2023 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为准)。
支持方式和强度
结合省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根据申报单位或所管理的基金产品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照不同档次给予一次性后补助,核算方式和强度如下:
1.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2 年(24 个月)的,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 10%;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满 2 年(24 个月)不超过 4 年(48 个月)的,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 6%;
3.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满 4 年(48 个月)不超过 5 年(60 个月)的,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 4%。本专题中的“实际投资额”不含政府引导基金等财政资金出资部分;投资方式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单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获得的后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后补助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不予补助,请申报单位先行自我测算。
专题三:科技企业补投贷联动后补助(专题编号:20230805)
申报对象
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科技型企业。
申报条件
第十一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成长组和初创组一等奖获奖企业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3,可直接提交申请;其他申报本专题的科技型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 1~5 条件:
1.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 10 年(120个月)且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2.所在领域属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5G、纳米、工业软件、人工智能、新型储能、海洋科学等领域之一;
3.2022 年 7 月 1 日-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至少获得 1 次创业投资企业的货币投资及1 笔银行机构的科技贷款,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此期间,最近一轮融资估值超过 5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2)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权比例合计应超过 3%(含)且低于 50%,同时不为第一大股东;
(3)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仍有贷款余额尚在正常还款中。4.拥有 1 项以上 I 类知识产权或 4 项以上 II 类知识产权(I 类知识产权指: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II 类知识产权指: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5.2022 年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含),研发费用总额及销售收入总额以 2022 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为准(企业设立时间在2023年1月1日以后的,以2023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为准)。“企业成立时间”以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时间为准,“创业投资企业的货币投资”和“银行机构的科技贷款”的时间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
支持方式和强度
对申报企业创新能力和增长潜力(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销售收入等指标)综合评价,结合省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择优对不超过 20 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后补助,单家企业后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其中,一个地市原则上支持不超过 5 家企业)。
申报请咨询:
广东省风险投资促进会秘书处
联系人:邓小姐
电话:13668936883
邮件:dyunran@gdvca.com